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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5639132-X/2019-13817 分類: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海口桂林洋經濟開發(fā)區(qū) 發(fā)文日期: 2019-10-16
名  稱: 政務中心機關效能建設十項制度
文  號: 主 題 詞:


政務中心機關效能建設十項制度

一、掛牌上崗制

第一條:中心工作人員必須統(tǒng)一實行胸前掛牌上崗。工作時間、參加集會和重大活動時必須統(tǒng)一佩戴胸牌。

第二條:胸牌佩戴在左前胸位置或佩掛在正前胸,掛牌上崗后要講究文明禮貌,保持服裝整潔,儀表大方,舉止文明。

第三條:胸牌由中心辦公室統(tǒng)一制作,工作人員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轉借、涂改、損壞,離崗前應將胸牌交回;如果丟失,要及時告知各單位辦公室補牌。

第四條 政務中心辦公室不定期檢查掛牌上崗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對不按規(guī)定佩戴胸牌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并進行通報。

二、崗位責任制

責任制是中心在定員、定職的前提下,根據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對中心內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管理過程中應承擔的工作內容、服務和質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標準和時限,應有的權限和應負責任等進行明確規(guī)定的工作制度。

崗位責任制遵循的原則

(一)因事設崗、職責相稱;

(二)權責一致、責任分明;

(三)任務清楚、要求明確;

(四)責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首問責任制

第一條 :第一個受理群眾或外單位人員來訪,或通過電話、傳真等通訊工具所接觸的第一人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應主動熱情地接待辦事人,并努力做到“五辦”,即重大事情盡力辦、份內事情積極辦、份外事情想法辦、能辦事情馬上辦、難辦事情記著辦。

第二條:首問責任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屬自己職責(權)范圍內的事,都應當熱情耐心地解答對方的詢問,要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

第三條:辦事人需要辦理的事項,在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若手續(xù)完備,首問責任人要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結;若手續(xù)不完備或不具備辦理條件的,首問責任人應一次性告知辦事要求、程序和所需材料,讓辦事人清楚明了,必要時應當為辦事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條:辦事人需要辦理的事項,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也應當熱情相待,并根據本部門內部分工,轉交相關責任人。如果相關責任人因外出辦事暫時不在、出差或聯(lián)系不上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將辦事人的單位、姓名、聯(lián)系電話及擬辦事項的內容等進行登記,并轉交給相關責任人。如暫時無責任人或屬于責任不明確的事項,首問責任人應當耐心解釋,并盡自己所知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辦事人需要辦理的事項,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根據群眾來訪事由,主動告知與何部門聯(lián)系,必要時應負責引導來訪群眾到相關部門,方便、快捷地找到經辦人員并及時辦結。

第六條:首問負責人在接待服務對象時,應文明禮貌、熱情大方,自覺使用文明用語,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諉扯皮。

(一)接聽電話。要做到“鈴響三聲,必有應聲”、“先說您好,后報部門,再問事情”。不能因辦公室其他人員不在,而不接聽其他人員辦公桌上來電。

(二)接待來訪。做到“與來人主動打招呼,熱心耐心問事情,清楚講解不馬虎”。

(三)凡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一律不準以“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我還有事”等為由推脫首問責任或敷衍問訊者。

(四)遇到對政策理解有差異或無理取鬧的服務對象,首問責任人或具體承辦人員要堅持原則,耐心說明,做好工作。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窗口單位承辦人應對服務對象前來咨詢或辦理的事項,按有關政策法規(guī)及規(guī)定,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材料、辦理的程序和辦結的時限等有關事項的制度。

第一條:服務對象來咨詢或申請辦理事項,工作人員應按政策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向服務對象告知規(guī)定的辦事程序、辦事依據和要求的全部書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以及是否手續(xù)完整、齊全。

第二條:對每項行政審核審批所需提供的有關材料要求,都要刊印成服務指南或行政審核審批須知,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

第三條:對于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審查。

第四條: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原因。

第五條: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單位(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申請事項屬于本單位(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單位(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八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3-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guī)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能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原因和法規(guī)、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項均應出具書面憑證。

五、限時辦結制

限時辦結制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限定其所受理事項和管理服務項目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辦結的制度。

第一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所承諾的辦結時限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時限。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guī)定辦理時限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第二條:按照自身實際制定辦理事項時限,向服務對象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時限或者答復時限。

第三條:制本單位(部門)的辦理事項流程時限,應當報區(qū)政府批準。由區(qū)政府審批的事項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辦理的事項,其辦理流程時限由政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編制。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受理的事項如果需報區(qū)政府審批的,其承諾辦結的時限應當包括區(qū)政府的審批時限。

第五條:經區(qū)政府批準的辦理事項流程時限,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服務對象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告知服務對象,并出具書面憑證。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復的日期。

第八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填寫《機關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由受理事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向上級部門申請延期辦結時限,并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可延期。經批準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告知服務對象,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條: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勘測、檢疫、鑒定或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在《機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zhí)》中填寫清楚,告知服務對象。

第十條:具備條件的行政管理事項要實行超時默認制,行政機關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作出決定的,一律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服務對象因自身責任,不按行政機關告知的時間到機關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手續(xù),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服務對象認為行政機關超時辦結的,有權向區(qū)政務中心辦公室投訴。

六、否定報備制

報備制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其服務對象的要求或申請事項予以否定或不予辦理的,經辦人員或部門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范化文書及時向主管領導報送或向上級機關報備的制度。

第一條:否定報備的適用范圍:

(一)申請人在請求解決問題或要求提供服務時未能提供必須的證件或事實依據,或所提供的證件、事實依據經審核后認為有誤或不全而不能予以辦理的;

(二)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有關證件、事實依據或手續(xù)不全或經審查不予審批辦理的;

(三)各相關單位(部門)之間或工作人員之間對申請人提出辦理事項或服務意見有分歧而未及時辦理的;申請之事雖屬于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但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要求的事項;

(四)其它否定情況必須報備的。

第二條:屬否定辦理事項的,經辦人員或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予以否決的理由和依據,并在規(guī)定辦事時限內予以答復,填寫《否定報備表》,上報主管領導簽字確認。經辦單位辦事人員因公不在崗的,單位負責人應安排其他人代為辦理。

第三條:《否定報備表》的內容主要包括:經辦單位名稱或經辦人員姓名、所屬單位及職務;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被否定的基本情況及原因;證件或資料不齊、有關主要事實依據不清楚的,必須說明具體的缺項。《否定報備表》應一式兩份,被否定事項的申請人和經辦單位資料歸檔備查各一份。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要對屬于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內不予受理的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機關或主管領導請示報備,不得擅自否定不辦。

第五條:主管領導收到報備件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發(fā)現(xiàn)報備的否定行為正確,應在報備資料上簽字認可,并將報備材料留存?zhèn)洳椋话l(fā)現(xiàn)報備的否定事項錯誤,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條:否定報備必須依照法定辦理的時限辦結,并用規(guī)范性文書將否定的依據、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申請人要求退還被否定的審辦材料的,應當退還。退還材料時申請人應出示身份證明材料并簽收備查。

七、服務承諾制

服務承諾制是窗口單位,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向服務對象作出服務質量和服務時限的承諾,并通過媒體和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監(jiān)督。

第一條:落實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與效能的原則,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效率和公眾滿意程度為目標,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把各項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置于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
    第二條: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公開資格要求、必備手續(xù)、辦理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的服務項目也要根據辦理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承諾。

第三條: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及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的部門,要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本單位(部門)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讓公眾了解本單位(部門)的職能狀況。

第四條:要在制定明確的服務標準的基礎上,以發(fā)布公告、互聯(lián)網上公布、建立電子觸摸屏、印發(fā)辦事指南等多種形式,公開與各項行政審批項目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理結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條:要對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在確保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對辦理時限、服務質量作出承諾。服務承諾必須踐行,違諾應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第六條:要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規(guī)范,改進作風,優(yōu)化服務。在接待辦事和來訪中,做到儀表莊重、舉止文明、熱情主動、服務到位。

第七條:工作人員在辦事過程中,應做到勤政廉潔、秉公辦事,不推諉扯皮,不弄虛作假,不吃拿卡要,不以權謀私,不故意刁難。

第八條:應履行八項工作承諾,并張貼在明顯位置:

(一)不讓來辦事的人在我這里受冷落

(二)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里積壓延誤

(三)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里發(fā)生

(四)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里泄露

(五)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xiàn)

(六)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fā)生

(七)不讓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

(八)不讓群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條:要建立健全服務承諾制的投訴與監(jiān)督,完善投訴渠道、投訴程序和監(jiān)督機制。對于沒有達到承諾標準的事項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證服務質量的不斷改進和持續(xù)提高。

八、工作崗位AB制

工作崗位AB制是在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完善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在相近崗位之間,實行頂崗或互為備崗的制度。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相近崗位互為AB崗,當A崗人員因故不在崗時,B崗人員應自動頂崗,及時辦理根據工作性質可以即時辦理的一般性事務和緊急公務,避免出現(xiàn)有崗無人的現(xiàn)象。

第一條:要根據業(yè)務性質確定AB崗的崗位,明確相應職責,并隨人事變動進行及時調整和備案登記,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告知,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備崗責任人進行業(yè)務知識培訓。
    第二條:AB崗責任人確定后,一般應保持穩(wěn)定。

第三條:A崗人員應堅持在崗在位,不擅離工作崗位。若確因休假、學習、公差等原因離崗時,必須提前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并向B崗人員交代好工作,保證不出差錯,不得互相推諉,影響辦事效率。

第四條:當A崗人員因故不在崗時,B崗人員應自覺主動地擔當起A崗的工作,及時解答服務對象所提出的有關問題。A崗人員因故不在崗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況短期不能在崗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作為B崗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A崗人員的情況通報,也不得在A崗人員離崗時,拒絕接受服務對象的申請事項。B崗人員確實對A崗人員交代的有關事宜了解不夠,也必須細致地查閱有關資料,或盡快與A崗人員取得聯(lián)系,圓滿地解答服務對象所提出的問題。

第六條:兩崗人員之間要互相傳授與學習對方崗位的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和技能。B崗人員在頂崗期間,同時做好本崗和A崗的工作,并兼有A崗的職責權利,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業(yè)務,對執(zhí)行A崗工作的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A崗人員離開崗位,未交代B崗人員代行承辦業(yè)務,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崗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B崗人員在代行A崗責任期間,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相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九條:部門只設置一名人員,該人員不在位時,由分管領導代行承辦事項。單位(部門)黨政正職不在位時,也應指定一名副職代行其職責。要明確代行的范圍和代行職務的原則,避免發(fā)生“缺位、錯位和越位”。

九、失職追究制

失職追究制是中心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構成失職行為,致使國家、集體或服務對象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須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的制度。

第一條:失職追究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分明,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失職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拒絕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貽誤工作,造成惡劣影響或損失的;

(二)違反效能建設制度,導致外來辦事人員不滿意,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效能建設制度,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事項,未在規(guī)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

(四)違反效能建設制度,對決定不予辦理的事項,未實行登記備案或未請示報告的;

(五)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事故或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截留、挪用、私分、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

(六)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擅離職守,工作相互推諉,對服務對象態(tài)度冷漠或粗暴刁難,給工作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七)對本單位(部門)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利用職權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

(九)對下屬的違法、違紀行為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十)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擅自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等行政行為的;

(十一)嚴重失職,對違法行為制止不力,或者縱容違法,造成違法事實而加大處理難度的;

(十二)其他失職類錯誤。

第三條:失職責任的界定,應當尊重事實、尊重證據,按照責任自負原則,準確認定。

第四條:失職行為有多個工作環(huán)節(jié)的,由負責各個工作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

第五條:承辦人無論故意或無意造成失職的,均應承擔責任。

第六條:承辦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事實,造成審核人、審批人失職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七條:承辦人如實匯報情況,提出正確意見而不被采納造成過錯的,由堅持錯誤意見的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審核人、審批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實證據、定性和承辦人的正確意見而造成失職的,由審核人、審批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集體研究決定造成失職的,由會議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會議參加人承擔次要責任,會議中提出保留意見的人除外。

十、績效考評制

績效考評制是對各單位(部門)的效能建設進行考核和評議的一種制度。這項制度以效能為主要目標,要求各機關單位有一套科學的、量化的、操作性強的考核評議辦法和實施細則,使之能客觀、真實、有效地反映機關效能建設的成果,并充分運用好考評成果,形成積極向上的激勵機制。

第一條:績效考評遵循以下原則:

(一) 客觀公正的原則。工作人員的考評嚴格按照考評程序、方法和標準,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被考評對象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二)民主公開的原則。將考評范圍、時間、內容、方法、程序、等次等事項公開,以利監(jiān)督和民主參與,增強透明度。

(三)注重工作實績的原則。考評注重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數(shù)量、質量、工作效率以及取得的成績。通過考評,真正調動全體工作人員辦實事、重實效的工作積極性和能動性,切實推進我局效能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條:績效考評的內容

(一)考評工作目標、履行職責、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設四個方面。

工作目標:制定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上級有關文件、領導部門要求落實和上報事項的完成情況;會議議定事項以及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等。

履行職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業(yè)務部門的工作部署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各項業(yè)務工作開展情況;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信息宣傳情況;環(huán)境衛(wèi)生情況等。

工作效率:在規(guī)定時限內公開、公平、公正、優(yōu)質、高效辦結應辦事項情況;公開審批內容及簡化辦事程序情況等。

廉政建設:各單位(部門)工作人員有無利用職權,違背政策規(guī)定為個人、親友、小團體謀利益的情況;有無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等不正之風;有無隨意增減車輛噸座位、擅自減免規(guī)費、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有無私設小金庫等情況;

(二)工作人員考評德、能、勤、績、學、廉六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指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表現(xiàn)。包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上級決定等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組織紀律、群眾觀念、職業(yè)道德等方面情況。

能:是指知識水平、業(yè)務能力、組織協(xié)調、依法行政、創(chuàng)新進取以及適應本職工作的口頭表達、文字表達、公文寫作等能力。

勤:主要指出勤情況、工作態(tài)度、工作效率、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績:主要指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的數(shù)量、績效和貢獻大小的實績。

學:主要指學習態(tài)度和學習效果。包括參加政治學習和業(yè)務學習培訓的情況、按規(guī)定完成學習筆記、調研文章的情況。

廉:主要指廉潔自律和反腐倡廉表現(xiàn)。包括有無利用職權,違背政策規(guī)定為個人、親友、小團體謀利益的情況;有無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等不正之風;抵制不正之風情況。

第三條:績效考評的組織實施

由中心負責中心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績效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受理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工作人員的復議請求。

第四條:績效考評的方法與程序

考評的基本方法是: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

第五條:績效考評等次

工作人員績效考評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其基本標準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為優(yōu)秀;70-89分為稱職;60-69分為基本稱職;59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八條 績效考評結果的使用

(一)將績效考評結果備案存檔,并作為年終本單位工作人員評優(yōu)秀的重要依據。

(二)對中心各項工作運行好、工作效率高、群眾滿意度高的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三)對績效考評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單位(部門)要求限期進行整改,且該單位(部門)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年度先進個人和優(yōu)秀等次的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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