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職能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發區(農場)各機關處室、各部門、各公司、管區及居委會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全區各機關處室、各部門、各公司、管區及居委會等下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主管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調查處理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處理恰當。
第六條 各部門、管區、社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請公開工作中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七)未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或未執行保密審查程序而產生不良影響和一定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收費的;
(九)對被評議后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擾、阻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的;
(十一)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違反政紀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由開發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