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組織機構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黨政辦公室是開發區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開發區各科室、綜合執法大隊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科室、綜合執法大隊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信息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信息公開的主體
各科室、綜合執法大隊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科室、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信息公開的范圍
不予公開信息。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主動公開信息。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可主動公開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財政預算、決算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信息。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開發區及各科室、綜合執法大隊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相關科室(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相關科室(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監督和保障
黨政辦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各科室(單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工委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黨政辦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