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桂林洋經濟開發區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本單位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我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
第七條 我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區的保密審查程序規范,明確我區相關業務處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我區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的意見以及相應理由,經我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第九條 對制作過程中的公文,應當同步審查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同步審查意見由公文制作部門提出,經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
第十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信息的依據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可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一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我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保密領導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以下簡稱“兩個小組”)
第十四條 我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我區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我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對我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報市“兩個小組” 審核確定。
第十五條 需要報市保密工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本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市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已經移交檔案室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